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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由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制作的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信息或由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保存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依法受理向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7-3400037邮编:124000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传真号码:0427-3400037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参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估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3.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docx

4.补正申请告知书

5.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8.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9.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11.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

 

附件1: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编号

申请

时间

申请人

申请

内容

受理形式

(当场、书面、网上)

答复

时间

答复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补正告知书、非本单位掌握告知书、不存在告知书;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或其他)

信息提供方式(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附件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注意事项:

1.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请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便于本机关查询、提供。

 

附件3:

 

 

附件4:

补正申请告知书

年第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你(单位):

□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件不完备。错漏事项:                                                    ;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

□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

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理由为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    年    月    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 到以下地点                       获取;

□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上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    年    月    日起提供该部分政府信息,届时请:

□ 到以下地点                       获取;

□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上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该部分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0:

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现由于                                          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    年    月    日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1:

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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