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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市水利局作为《盘锦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部门,2016年4月初成立起草小组组织草拟《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发改、环保、土地、林园、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和辽河油田公司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后,数次易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先后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审查后提交市政府七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盘锦地处辽河三角洲南端,是黄渤海生态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辖区内21.65万公顷的自然湿地(不包括水稻田等人工湿地)占市国土面积的53.2%,湿地自身的强大功能与重要价值,使其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和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多年来,由于农业开发、油气开采、渔业生产及旅游产业的发展,湿地破碎化、岛屿化趋于严重,加上水资源短缺,湿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功能逐渐减退。在湿地管理上受管理体制所限,执法力量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等,影响到湿地整体效能的正常发挥。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精神。我市从保护盘锦湿地的实际出发,制定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依法严格保护湿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同时,盘锦作为我省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城市,在多年的保护工作中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为盘锦市出台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政府和社会对湿地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为其出台提供了保证。因此,出台《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为国家湿地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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