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窗口
预告登记办事指南(4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盘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东湾分中心 | 预告登记 | 设立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收费。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领证。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
变更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收费。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领证。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
转移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收费。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领证。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
注销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登簿。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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