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窗口

发布时间:2019-02-14 浏览次数:606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事指南(4项)
序号部门事项名称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备注
1盘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东湾分中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收费。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领证。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登记费550元/件3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收费。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领证。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4)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5)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不收费3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1、审核
3、收费。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4、登簿、缮证、领证。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登记费550元/件3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2、审核。
3、登簿。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不收费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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