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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2010吨水泥助磨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次数:98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7-3400405、3400406

传    真:0427-3400406

通讯地址:盘锦辽东湾新区新区管委会211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2010吨水泥助磨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讨论决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原则同意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现就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新建1座100m³成品储罐,位于现有的环氧树脂罐区内,主要原材料为粗甘油、高浓盐水、三乙醇胺、二乙醇单异丙醇胺、三异丙醇胺、乙二醇、助磨增效剂、水泥出库流速调节剂,主要产品有水泥助磨剂1和水泥助磨剂2。

二、同意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报告表”主要结论意见可信,环保对策措施可行,可以作为该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产生量约80m3/a,废水送至本项目原料高浓盐水储罐或粗甘油储罐中,再回用于搅拌工序,不得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来自搅拌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主要来自成品储罐呼吸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先进设备并加强保养,高噪设备必须安装减振基座和消声隔音装置,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工序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建成品成品罐区等重点区域须强化防渗措施并设置围堰,防止产品渗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在非正常状况条件下的渗漏,要采取跟踪监测、人工隔离和水力控制等应急措施。如发现地下水因本项目受到污染,你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本项目运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5.规范固体废物的暂存处置。本项目原辅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桶装,在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厂家回收;新增废活性炭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规范暂存,交具备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6.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牢固树立“预防为主”指导思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防范因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的火灾、爆炸、泄漏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环境应急器材、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四、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环境公开信息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定期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的信息公开。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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