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更好地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辽司电〔2020〕19号)要求,现就我委在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以下简称一级响应期间)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一级响应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委暂停行政复议当面接待,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一级响应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请申请人优先使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三、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四、对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特此通告。
联系处室: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兼传真):024-23381009
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老楼正门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邮编:110000
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