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
- 发布日期: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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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优化防控策略,全面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立足盘锦实际,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以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为重点,严防严控、柔性管控,对境外入盘人员一视同仁,一律集中隔离14天,及时开展核酸筛查检测,切实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坚决防止疫情“倒灌”。
二、从境内其他省入盘人员,必须主动向所在镇(村)、街道(社区)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隔离,并自觉接受社区工作人员、疾控人员的咨询和服务,防止局部扩散。
三、严防境外输入工作组要做好与沈阳、大连机场和铁路、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衔接,对境外入盘人员“点对点”交接转运,严防出现公共运输工具交叉感染。
四、紧盯“农村社区企业”三个重点,严格执行第二版企业及员工疫情防控措施20条、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30条要求,发挥网格员作用,科学筛查、主动服务,夯实各级防控责任。发挥核查小分队作用,盯紧盯牢办公场所、养老机构、学校、监所、出租房屋、宗教场所等重点部位,联防联控,不断巩固全市疫情防控良好态势。
五、各县区(经济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来盘业务洽谈人员负责,对境外入盘人员必须提前向属地指挥部报告;居民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亲友从境外省外入盘,必须向所在镇(村)、街道(社区)如实报告。报告事项包括始发地区、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来盘日期和离盘日期、所乘飞机航班号、车船班次以及身体状况。
六、各县区(经济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一律不准组织大规模人员聚集的会议和活动;公共交通、农贸市场、商场等相关市场主体要规范经营秩序,合理设置顾客1米以上间距,最大可能避免人员聚集造成的传染源传播;居民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不聚餐、少聚集,不参加任何集聚活动,严防家庭成员及亲友中的偶发聚集性感染。
七、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用,强化收治排查、精准诊断,防止出现遗诊漏诊误诊。严格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继续实施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擅自接诊发热病例情况发生。
八、把构筑疫情防控“环京护城河”作为政治责任,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京要认真履行报告备案制度。加大通道管控、源头防控、远端查控力度,严防“四类人员”等重点人群进京,坚决维护首都安全。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