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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身份证件可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支付等各项规程进行了明确。经办业务按不同业务类型存在的风险程度,设置免审或复审经办权限。对外业务受理同时应履行有关事项告知义务。本规程涉及需要经办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凡能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获取的,或能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书面告知承诺替代的,不再要求经办服务对象提供。参保单位经办人和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信息化方式,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经办窗口办理业务。本规程所称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在全省任一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和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信息,打印权益记录、参保或未参保证明、领取或未领取养老金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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