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提出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等工作原则,明确了到2023年、2025年的目标任务。
《意见》要求,一是开展排查溯源,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三是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等方面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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