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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302#液体化工泊位改建工程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次数:622

公示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02#液体化工泊位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0318日-20220324日(5个工作日)。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三港池石化园区配套码头作业区,为满足园区石化企业液体化工品和油品的进出港需求,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02#液体化工泊位改建工程”,工程建设规模为:增加丙烯腈、MMA(甲基丙烯酸甲酯)、液氨三种货种的装卸功能新建装卸臂2台,在码头平台新增丙烯腈废气预处理装置一套,处理能力500m3/h,配套建设相关的电气、仪表、消防、土建结构等设施。项目实施后302#泊位新增丙烯腈、MMA(甲基丙烯酸甲酯)、液氨3种作业货种,取消原丙烯醇、1,3二甲基丙二醇、正丙醇、环氧氯丙烷、四氢呋喃、50%氢氧化钠、50%硫酸7种作业货种项目原有货种依托现有码头及装卸设施,货种增加前后码头通过能力、泊位等级均不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2264.0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1.废气:

施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扬尘和汽车尾气。工程施工场地周边不存在村庄、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采取易起尘物料堆场加盖蓬布;按规定路线行驶,对洒落严重的车辆经整修后再上道;汽车运输砂石料、水泥材料进场时,对于易起尘物料应加盖蓬布,尽量控制物料装卸高度,减少物料脱落而产生扬尘;定期清扫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的洒落物,并配置洒水车,每天对运输道路、堆场场地、施工场地进行23次洒水,以保证运输道路、堆场场地和施工场地不起尘,同时保持场地和道路平整,以减轻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的扬尘污染;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302#液体化工泊位现有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施工期废水通过沉淀处理后回用,用于施工用水和施工场地的防尘用水,不外排。

3.固废:

建筑垃圾、陆域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固体废物的处理。

4.噪声: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作业时间,加强对施工场地的监督管理,采取相应的限时作业,夜间禁止施工;施工场所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运行期:

1.废气:

运行期废气主要为物料装卸船过程中排放的有机废气。现状码头设置11200m3/h油气处理回收装置(冷凝+吸附)1400m3/h的化工品废气回收装置(冷凝+吸附),废气经处理后分别经215m排气筒排放。改扩建项目实施后MMA装卸过程废气依托现有化工品废气回收装置,丙烯腈废气单独设一台废气回收预处理装置,在丙烯腈所在2#装卸区设DN200气相回收线,引入该废气预处理装置,该装置的处理能力为500m³/h新增丙烯腈预处理装置采用二级冷凝工艺,丙烯腈装船过程产生的油气收集预处理后通过气相管道输送至海航仓储一期项目TO炉焚烧处理

2.废水:

改扩建工程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陆域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码头冲洗废水,废水处理设施均依托现有。陆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罐车拉运至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盘锦辽东湾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原奇正污水处理厂变更建设);初期雨水、码头冲洗废水由挡液坎收集,挡液坎内污水排入平台设置的积液坑,再由污水管线排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盘锦辽东湾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原奇正污水处理厂变更建设);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企业接收处理;

3.固废:

到港船舶的生活垃圾和检修垃圾均不得向水里倒弃,由有相关资质单位接收处理;陆域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再由市政卫生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4.噪声:

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经预测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值要求

5.生态:

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水域施工内容,实施后不会对蛤蜊岗贝类养殖区、斑海豹、双台子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辽东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产生影响。

6.风险

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的泊位环境风险事故主要为危险品泄漏入海事故风险。高度重视水上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体系的建设,提高溢油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设备设施,建立企业应急反应专业队伍,并通过开展专业的培训、应急演练,提高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本工程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2018年第4号)规定,已开展公众参与。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7-3400405

传真:0427-3400406

通讯地址: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综合楼

邮编:1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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