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辽滨经开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共计四类29家,现予以公布。请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辽滨经开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