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福荣兴蛋白“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次数:5

2023年7月19日,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发生一起因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掩埋窒息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7.6421万元。

事故发生后,2023年7月24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3年9月14日,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2023年9月15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辽滨经开区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要求,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事故“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责成参加事故调查组单位人员为成员的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聘请了专业服务机构配合事故评估工作。根据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辽滨经开区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辽滨管发〔2023〕13号)要求,评估组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确保事故调查报告中每一项责任都追究到位,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落到实处。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翻看行政处罚文书,核对罚款专用票据及有关证明资料。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杨×,自然人。在辽宁汇福承包商业旺盘锦分公司“7·19”掩埋窒息死亡事故因误下放料指令导致被掩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7人)

1.于××,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5日罚款已缴纳清。

2.张××,辽宁汇福原粮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1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建议辽宁汇福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辽滨经开区应急管理部备案。2024年7月29日罚款已缴纳清。

3.田××,辽宁汇福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91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建议盘锦市应急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024年7月25日罚款已缴纳清。

4.赵×,辽宁汇福原粮车间操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103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建议辽宁汇福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辽滨经开区应急管理部备案。2024年7月26日罚款已缴纳清。

5.马××,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法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2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3日罚款已缴纳清。

6.孟××,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3日罚款已缴纳清。

7.于××,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建议盘锦市应急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024年7月23日罚款已缴纳清。

(三)其他处理建议(2人)

1.丛××,辽宁汇福原粮车间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辽宁汇福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滨经开区应急管理部备案。

2.孙××,辽宁汇福环安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责任。建议辽宁汇福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滨经开区应急管理部备案。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

1.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缺少清仓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定期督促工作人员遵守规程;缺少对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以包代管;缺少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缺少警示标识;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对作业过程缺少有效监督;作业现场未配备有效劳动防护用品等,对“7·19”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5日罚款已缴纳清。

2.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缺少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未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作业风险辨识和严格检查,对“7·19”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3日罚款已缴纳清。

(五)事故报告公示情况

2023年9月15日,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在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对辽滨经开区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公示。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踏勘、查阅文件、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辽滨经开区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一)企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对“7·19”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深刻反省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一是深度开展了清仓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工作,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从现场管理、应急处置,工艺操作、工作制度等方面全面开展了安全风险辨识,查漏补缺,完善了安全生产措施,提高了防风险、保安全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严格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考核,确保加强巡检、佩戴应急器材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落实,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对巡检、应急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和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了巡检、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施救能力。四是企业内部对事故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严格落实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二)监管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行业监管部门认真总结了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认识,牢记“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安全发展理念。一是及时召开了事故处理综合会议,要求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活动,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导,切实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是组织行业专家对辽滨经开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了一次安全诊断,对发现涉及到相似问题的企业及时督促进行了隐患整改消除。三是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稳定运行,进一步落实作业期间“全员、全岗位、全过程、全时段、全天候”的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确保不再发生同类型事故。

四、评估总体结论

评估组认为,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了《关于辽滨经开区辽宁汇福荣兴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商黑龙江省业旺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7·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评估结论为通过。

五、下步建议

(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针对工贸企业作业,从设施设备、现场管理、应急处置,工艺操作、制度建设等方面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辨识,查漏补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提高防风险、保安全的能力。

(二)强化现场作业管理。全面梳理、完善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管控流程,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全员现场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巡检、按照作业制度操作流程工作,加强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控措施有效落地,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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