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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东湾窗口

发布时间:2019-02-14 浏览次数:113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39项)
序号部门事项名称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备注
1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受理——核准——出件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1个工作日
2市场监督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署明“经 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2.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5个工作日
3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4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5个工作日
5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个工作日
6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个工作日
7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收回执照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1个工作日
8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出件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1个工作日
9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收回执照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10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收回执照)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5个工作日
11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收回执照)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5个工作日
12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个工作日
13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收回执照)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5个工作日
14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个工作日
15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个工作日
16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17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18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19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个工作日
20市场监督管理局增设/撤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个工作日
21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个工作日
22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收回执照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23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收回执照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24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25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备案申请——受理——核准——出件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1个工作日
26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受理——核准——出件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1个工作日
27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28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名称、住所、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个工作日
29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受理——核准——收回执照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30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2个工作日
31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期限,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个工作日
32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其他相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33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 受理—— 核准—— 出件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分支机构备案。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个工作日
34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受理—— 核准—— 发照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其他有关文件。
注: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35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受理—— 核准—— 收回执照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注: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36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 受理—— 核准—— 发照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5个工作日
37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 受理—— 核准—— 收回执照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注: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个工作日
38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 受理—— 审查及发证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0个工作日
39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申请—— 受理—— 审查及发证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成绩单》;                   2.身份证明;                                              3.学历证明;                                                      4.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                                                     5.持证期间从事该持证项目的证明;                        6.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证)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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