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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

辽卫传[2020]11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复工复产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认真按照各地区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严防复工复产引发聚集性疫情。

二、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优先选择可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上门服务,减少劳动者排队聚集。需要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确认劳动者无相关职业禁忌证后可以安排上岗。

三、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帮扶。有条件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协助用人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技术人员防疫工作培训,增强帮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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