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09#-314#液体散货泊位工程(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配套码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19-30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7-3400403、3400406
传 真:0427-3400406
通讯地址: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综合楼302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09#-314#液体散货泊位工程(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配套码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管委会讨论决定,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大辽河口西侧,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三港池东侧。工程新建2个1万吨级液体化学品泊位(309#-310#),1个1万吨级油品及5千GT液化烃泊位(311#),1个3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学品泊位(312#),1个5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学品泊位(313#)(兼顾2艘5000吨级油船及化学品船同时停靠),1个10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学品泊位(314#),码头设计年吞吐量为941.17/929.00万吨/年(正常炼化流程/考虑合资合作),主要装卸油品7个货种: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裂解燃料油)、燃料油(催化油浆)、石脑油,液化烃4个货种:丁二烯、液化气(碳三)、液化气(混合碳四)、异丁烷,液体化学品14个货种:对二甲苯、硫磺、苯乙烯、丙烯腈、MMA、乙二醇、二乙二醇、甲醇、苯、环氧丙烷、异壬醇、季戊四醇酯、过氧化氢(70%)、聚醚多元醇,泊位岸线总长度1380米,泊位设计通过能力为1036.06万吨/年,占用海域面积约88.6万m2 ,陆域管廊全长1782.2m。
项目总投资约128106.4万元,环保投资419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28%。
本工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中的“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建设”。符合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盘锦辽东湾新区起步区(重点建设区)总体规划(2012-2020年)、《关于调整盘锦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辽环函〔2014〕140号)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的有关要求。符合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管委会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
二、在项目建设、营运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施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来自施工产生的扬尘、车辆燃油废气、焊接烟尘、船舶排放的尾气等。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施工扬尘达到《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中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标准要求;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运行状态良好;选用烟尘产生系数低的焊接材料,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焊接烟尘、船舶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废气主要是装卸船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到港船舶排放的尾气。工程部分货品设置气体回收线,送至码头后方油气回收装置,采用膜分离+吸附+吸收的组合工艺,排气筒高15米,相关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到港船舶要遵守《MARPOL 73/78 公约》附则VI 的相关规定,船舶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工程装卸船过程采用密闭循环系统,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项目投产后,要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必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施工期废水主要为陆域污水和船舶污水。施工设备冲洗废水、机修含油污水、混凝土构建作业养护废水等,在施工营地设含油污水池,收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等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由罐车定期送至辽东湾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外环境;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置,做好接收污染物记录,以备核查。
营运期到港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同时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附则Ⅳ的相关要求以及《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要求,船舶含油污水在环渤海海域禁止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企业接收处理。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施工噪声主要为施工船舶、施工机械和车辆,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流动源和固定源,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本工程施工期固废主要为船舶生活垃圾、检修垃圾、陆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港池疏浚泥土。船舶生活垃圾、检修垃圾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处理场处理,建筑垃圾送指定的地点综合利用,疏浚泥土外抛至“盘锦港25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营运期对于到港船舶(主要为国际航班)的固体废物,不得向海里倒弃,须用密封袋或桶盛装,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对来自疫情港口和国外航线船舶产生的垃圾,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发现疫情时,必须先在船上由卫生检疫部门进行杀毒、消毒处理,然后用密封袋或桶盛装,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5.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本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监测计划,对不利的生态影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在工程施工期及运营期内,选择斑海豹活动的季节(每年12 月至次年5 月)支持斑海豹保护管理部门对斑海豹在项目海域的活动情况开展观测调查和救护监管工作,以加强对斑海豹保护和救助。5-6月份是鱼类产卵期和孵化期,应合理安排疏浚作业时间和进度,避免在该上述时间段内作业。参考海域使用论证以及环评报告中提供的海洋生物和渔业资源损失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和省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就具体的补偿方式、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按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开展增殖放流,补偿工程建设的水生生态损失,并接受监督。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本项目主要的风险事故为:①船舶运输过程中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性事故造成的船载燃油、油品、液化烃、液体化学品泄漏风险事故;②码头接卸作业中,操作事故及管道输运环节中管道爆裂、阀门失控事故造成的油品、液化烃、液体化学品泄漏风险事故。泊位长度、回旋水域、码头工艺布置、设备设施间距、建筑物间距、通道、交通等的布置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和《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S 158—2019)。所有建构筑物、管道、管线布置均满足《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S 158—2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本项目309#、314#泊位与周边其他泊位,以及与今后规划码头的间距满足上述规范的要求。
本工程要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做好码头风险管理、船舶航行风险防范措施、船舶作业风险防范、装卸作业风险防范、溢油风险控制措施、事故水收集措施、油品和化学品泄漏风险控制措施、油品和化学品火灾事故防范措施、管道输送的风险防范措施。
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由于本项目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要求,企业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本项目应急预案要与港区整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考虑周围环境风险因素和敏感环境目标,制定科学的突发环境事故企业、港区、政府三方联动的应急预案和应对保障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码头装卸工作平台设置封闭围坎,8个码头积液坑;后方陆域设置5000立方米事故池1座,事故废水通过管道进入陆域事故池。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设施与设备,码头前端须设可燃气体探测器,遇大风、雷电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停止作业。码头前沿至栈桥根部管线两侧设置围挡,防止泄漏的液体化工品入海。不同危险级别货种装卸作业时,应执行最高的危险级别货种安全要求,并严格监管,装卸危险级别货种时,应设立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消防船并设专人、配备专用设备进行监控。该项目需配备码头化工品泄露监视监控设备,接卸船和输送等单元须设置自动紧急切断阀,在事故情况下,在港池及口门设置围栏,阻挡化工品扩散,同时物料及码头工作平台和栈桥等环节产生的应急事故水不得排放入海域。在码头附近海域配备必要的导助航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本项目同时做好溢油应急计划、化学品泄漏应急措施、火灾应急措施、溢油应急资源、敏感保护目标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减轻对海洋水质、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四、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环境公开信息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定期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的信息公开。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依据港口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该工程涉及的核准文件、海域使用的相关手续按国家法律要求另行办理,在取得合法手续前,本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主办单位: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0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9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11号
联系电话:0427-3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