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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34#液体化工泊位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拟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7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23日-7月2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7-3400403、3400406

传    真:0427-3400406

通讯地址: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综合楼326

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34#液体化工泊位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讨论决定,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三港池根部西侧,保持原有项目建设地点基本不变,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对《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34#液体化工品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辽东湾环发〔2019〕21号),原项目泊位工程位于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三港池根部西侧,罐区工程位于泊位北侧约1.5km的港界内。批复建设内容主要包括:5万吨级液化烃泊位1个,岸线长度310m,泊位长度276m,设计通过能力251.8万t/a、吞吐量246万t/a;码头平台48m×30m,两座引桥长70.1m,低温管廊带310m;工程占地面积0.5万m2,占用海域总面积约25万m2,主要是港池用海、码头透水构筑物用海两部分;低温罐区包括2座10万m3全容低温储罐(分别储存低温丙烷和低温丁烷)。

变更后建设规模为:建设1个5万吨级液体化工泊位,可兼顾2艘5000GT液化气船同时靠泊,岸线总长367m,泊位长度330m,设计通过能力近期为268万t/a,吞吐量250万t/a,远期为281万t/a;码头平台228m×25m,两座引桥长78m,低温管廊带369m;工程占地面积0.7万m2,占用海域面积约25.0万m2。

二、主要变更内容

此次变更主要是占用岸线长度、泊位长度、卸船货种、装船货种均发生变化。

1.工程占地面积增加0.2万平方米。

2.占用岸线长度增加57米。

3.泊位长度增加54米。

4. 低温管廊带增加59米。

5.取消低温罐区2座10万m3,依托后方。

6.卸船货种、装船货种增加乙烷、异丁烷,取消丁二烯。

变更部分项目投资33031万元,环保投资181.37万元,所占比例0.55%。

本工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盘锦港总体规划(2016年修订)》、《辽东湾新区起步区(重点建设区)总体规划(2012-2020年)》的有关要求。符合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变更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不变。因此,该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规模、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你公司应全面落实原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以及变更环评报告及本批复要求。

三、在项目建设、营运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施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来自施工产生的扬尘、车辆燃油废气、焊接烟尘、船舶排放的尾气等。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施工扬尘达到《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中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标准要求;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运行状态良好;选用烟尘产生系数低的焊接材料,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焊接烟尘、船舶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废气主要是到港船舶排放的尾气和物料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到港船舶要遵守《MARPOL 73/78 公约》附则VI 的相关规定,船舶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本工程装卸船过程采用密闭循环系统,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项目投产后,要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严格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施工期废水主要为陆域污水和船舶污水。施工设备冲洗废水、机修含油污水、混凝土构建作业养护废水等,在施工营地设含油污水池,收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等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由罐车定期送至辽东湾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置,做好接收污染物记录,以备核查。

营运期到港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同时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附则Ⅳ的相关要求以及《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要求,船舶含油污水在环渤海海域禁止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企业接收处理。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施工噪声主要为施工船舶、施工机械和车辆,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流动源和固定源,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对于到港船舶(主要为国际航班)的固体废物,不得向海里倒弃,须用密封袋或桶盛装,需要港口接收处理;对来自疫情港口和国外航线船舶产生的垃圾,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发现病情等疫情时,必须先在船上由卫生检疫部门进行杀毒、消毒处理,然后用密封袋或桶盛装,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及其他建筑垃圾送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5.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本报告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监测计划,对不利的生态影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在工程施工期及运营期内,选择斑海豹活动的季节(每年12 月至次年5 月)支持斑海豹保护管理部门对斑海豹在项目海域的活动情况开展观测调查和救护监管工作,以加强对斑海豹保护和救助。开展增殖放流,补偿工程建设的水生生态损失。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本项目主要的风险事故为:①船舶运输过程中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性事故造成的船载燃油及液化烃泄漏风险事故;②码头接卸作业中,操作事故及管道输运环节中管道爆裂、阀门失控事故造成的液化烃泄漏风险事故。泊位长度、调头水域、码头工艺布置、设备设施间距、建筑物间距、通道、交通等的布置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16)和《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S 158—2019)》。所有建构筑物、管道、管线布置均满足《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16)、《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S 158—2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本项目LPG泊位与周边331#—332#等其他石油化学品泊位,以及与今后规划码头的间距满足上述规范的要求。本工程要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做好码头风险管理、船舶航行风险防范措施、船舶作业风险防范、装卸作业风险防范、溢油风险控制措施、事故水收集措施、化工品泄漏风险控制措施、化工品火灾事故防范措施、管道输送的风险防范措施。

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根据《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10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要求,按照《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同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由于本项目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要求,企业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本项目应急预案要与港区整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考虑周围环境风险因素和敏感环境目标,制定科学的突发环境事故企业、园区、政府三方联动的应急预案和应对保障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本项目同时做好溢油应急计划、化学品泄漏应急措施、火灾应急措施、溢油应急资源、敏感保护目标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减轻对海洋水质、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五、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环境公开信息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定期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的信息公开。

六、你公司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依据港口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原项目未变更部分的建设内容及环境保护要求仍按辽东湾环发〔2019〕21号文件执行。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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