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拟审查公示
公示说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新区管委会拟对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6月24-7月3日)7个工作日。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锦辽东湾新区起步区(重点建设区)。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后保持1500万吨/年原油加工能力不变,形成200万吨/年对二甲苯以及165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炼油部分、化工部分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部分。炼油部分包括15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300万t/a轻烃回收装置、200万吨/年煤柴油加氢精制装置、37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装置、20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660万吨/年渣油加氢精制装置、290万吨/年渣油催化裂化装置、290万吨/年高丙烯催化裂化装置、220万吨/年汽油脱硫装置、芳烃联合装置、330万吨/年气体精制装置、16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60万吨/年C2回收装置、PSA装置、造气制氢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溶剂再生装置以及4×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共18套工艺装置;化工部分包括150万吨/年蒸汽裂解装置(加上炼油部分富乙烯气15万吨/年,乙烯总产能达到165万吨/年),5万t/a己烯-1装置、75万吨/年乙二醇装置、7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45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45万吨/年全密度聚乙烯装置、3套聚丙烯装置(其中1套35万吨/年,其余2套45万吨/年)、20万吨/年ABS装置、18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120万吨/年C4联合装置、94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联合装置共13套工艺装置;配套公用工程包括动力站、空分空压站、化学水站、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等。项目调整后总投资712亿元、占地面积847.92公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1)炼油部分各工艺加热炉均燃用低硫燃料气,炉内安装低氮燃烧器,加热炉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采用SCR脱硝+碱洗脱硫工艺处理,最终再生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经脱氯罐脱除HCl后,送连续重整加热炉内进一步焚烧处置。 (4)汽油脱硫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送硫磺回收装置制硫焚烧炉处置。 (5)造气制氢装置煤储斗排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合成气脱硫采用低温甲醇洗技术,经处理后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硫回收焚烧炉尾气经洗涤+离子液吸收+碱洗处理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6)酸性水罐顶废气来自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脱气罐和酸性水罐罐顶废气,该废气采用“水洗+胺洗+催化氧化湿法脱硫”工艺预处理后,再送至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焚烧炉焚烧处理。 (7)硫磺回收装置尾气采用“加氢还原+胺液吸收+焚烧+碱洗”的工艺处理,处理后烟气中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8)蒸汽裂解装置裂解炉燃用低硫燃料气,炉内安装低氮燃烧器,并配备SCR脱硝反应器,经处理后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9)乙二醇装置内配备有机废气焚烧炉,炉内安装低氮燃烧器,焚烧炉废气排放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10)聚乙烯装置和聚丙烯装置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1)ABS装置内配备催化焚烧炉,炉安装SCR脱硝反应器,焚烧炉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焚烧设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2)全厂集中油气回收焚烧炉及有机废气焚烧炉均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13)全厂集中固废焚烧炉烟气经“SCR脱硝+急冷塔+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14)污水处理场各设施及构筑物采取封闭处理,负压收集废气,高浓度有机废气送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采取“水洗+生物除臭+活性炭纤维吸附”组合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气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15)动力站锅炉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装置—电袋除尘器—湿法脱硫”处理后,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中标准限值要求。 (16)动力站锅炉烟气、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蒸汽裂解装置裂解炉烟气、ABS催化焚烧炉烟气以及固废焚烧炉烟气采用SCR工艺脱硝,以上废气中氨排放浓度参照能够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6.1.4 氨逃逸质量浓度宜小于2.5mg/m3”的要求,氨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17)原煤储运系统煤斗、煤仓、转运站以及灰渣库等设施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本项目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本项目自建一座污水处理场,分为4个处理系列。 (1)含油污水处理系列 含油污水处理系列主要处理污染物浓度较低、含盐量较低的污水,主要包括工艺装置低浓度生产污水、未回用的汽提净化水、污染雨水及生活污水等,污水经过处理后可直接回用于循环水场作为补充水。含油污水处理系列建设规模为1100m3/h。 (2)含盐污水处理系列 含盐污水处理系列主要处理污染物浓度较高或盐含量相对较高,不适宜直接回用的污水,主要包括电脱盐污水、煤气化污水等,经处理合格后进入回用水处理系列。含盐污水处理系列建设规模为550m3/h。 (3)回用水处理系列 回用水处理系列处理含盐清净废水及含盐污水处理系列出水,经过预处理、脱盐处理后,淡水回用作为循环水场的补充水,浓水进入高盐污水处理系列。回用水处理系列建设规模为2200m3/h。 (4)高盐污水处理系列 高盐污水处理系列主要处理污染物浓度高或盐含量高的污水,如催化裂化装置脱硫废水、经废碱氧化设施预处理后的高盐废水、乙二醇装置高盐废水、ABS装置预处理废水、催化脱硫废水、回用水处理系列排出的RO浓水等,高盐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排入污水处理场末端监控池。高盐污水处理系列建设规模为800m3/h。 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依托园区污水排放管道深海排放。废水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辽东湾污水排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基本控制项目一级A标准限值”。 另外本项目属于炼化一体化项目,除了上述标准外废水污染物排放还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及表3直接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及表3直接排放限值。 3.固废: (1)厂内固废暂存 动力站设三座灰库和两座渣库,可储存锅炉灰渣量72小时;造气制氢装置设一座气化灰渣库,占地8300m2,可储存3-4天的气化废渣。 本项目在公用工程区共建设3座危险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均为2000m2,其中2座负责暂存炼油区的危险废物,1座负责暂存化工区的危险废物。 (2)厂内固废协同处置 蒸汽裂解装置配套建设废碱氧化设施,采用高温高压湿式氧化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5t/h,负责处理炼油部分产生的废碱液、硫磺回收装置脱硫废水以及蒸汽裂解装置产生的废碱液,废碱液经氧化处理后转化为高盐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场高盐废水系列。 造气制氢装置气化炉产生的细渣送至动力站锅炉掺烧,进一步回收能量,降低固废外委量。 全厂建一座固废集中焚烧炉,处理固废包括三大类,分别为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污泥、全厂的可焚烧固体废物、全厂的可焚烧废液。焚烧炉设计包括脱水部分、干化部分以及焚烧部分,其中脱水和干化主要是针对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污泥和浮渣,脱水设计能力为50万t/a,干化设计能力为1.3万t/a,焚烧设计能力为30000t/a。 (3)固废综合利用 本项目产生大量的废催化剂,含有贵金属、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催化剂均由催化剂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动力站锅炉和造气制氢装置产生的灰渣属于一般固废,由园区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回收做建筑材料,从而达到固废综合利用。 (4)固废外委处置 对于没有回收价值的固废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4.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压缩机、空冷器、机泵等。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2018年第4号)规定,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和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进行,公参过程无反对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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