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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东湾新材料产业科创中心项目准入标准及扶持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547

为推动辽东湾新材料产业科创中心发展,加快辽东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优势主导产业链完善及新材料等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提升域内企业科技研发和配套协作能力,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辽东湾新材料产业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项目准入标准及扶持政策。

一、科创中心发展定位

科创中心以创新驱动为引领、高质量发展为核心,聚焦产业前沿、立足服务产业,着力打造“三基地、一平台”即:

1.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吸引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引进先进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升新区科技创新能力,打造新成果、新业态、新模式。

2.技术创新孵化基地。促进域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对现有技术、产品提档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

3.新材料产业培育基地。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引进、培育填补产业空白的高精尖项目,特别是5G新基建、新能源、功能性膜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

4.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积极引进检验检测、公共研发、设备维保、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提升园区综合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保障。

二、项目准入标准

1.拟入驻科创中心的项目应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内,同时属于《盘锦辽东湾新区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规划》补链、延链项目;外商投资的,还应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项目。

2.拟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应在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领域拥有解锁国外“卡脖子”技术,能够提高新区产业科技水平,提升新区影响力。

3.项目主体应为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项目扶持政策

1.入驻科创中心项目的孵化期以自入驻协议签订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出孵后在新区征地投资建设的,新区予以孵化期内厂房实际使用面积*150元/平·年的租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纳税新区财政所得。

2.符合项目准入标准且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评当年起,其纳税新区财政所得部分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逐年进行等额奖励。此项奖励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厂房租金奖励及产业扶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新区财政所得。

3.自入驻科创中心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企业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限3名,由企业自行指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新区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自入驻科创中心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新区免费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域内公寓居住权(限3套)。  

5.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7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盘委办发〔2020〕23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23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盘政办发〔2017〕123号)文件相关政策并予以扶持。

6.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新区管委会将积极协助其争取国债贴息、财政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贴息等。

7.除以上扶持政策外,新区将全力为入驻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对于急需引进的国内重点院校的产业研发机构或辽东湾新区产业链条上的关键环节项目,新区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政策。

本准入标准及扶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试行期。本准入标准及扶持政策由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准入标准及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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