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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北燃质量0208(1)

发布时间:2021-02-08 浏览次数:748

公示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拟对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28日-19日(5个工作日)。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锦辽东湾新区起步区(重点建设区)。项目建设内容:优化企业现有油品加工流程,增加20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含溶剂再生单元)、240万吨/年加氢裂化装置(含6Nm3/h制氢单元)、300万吨/年馏分油加氢装置、260万吨/年溶剂萃取及馏分油分离联合装置、300万吨/年轻烃回收装置、低分气PSA提氢装置,拆除2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60/的酸性水汽提装置2万标立/时制氢装置等生产设施,实施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再生烟气颗粒物减排、延迟焦化贮焦池改造及油气回收提标改造等污染物减排工程,同时调整全厂布局,优化全厂产品结构,多产化工原料。

项目总投资674931万元、占地面积139800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

1.废气:

1)各工艺加热炉均燃用低硫燃料气,炉内安装低氮燃烧器,加热炉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新建油气回收设施采用吸收+冷凝+吸附工艺,现有油气回收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最终全厂油气回收设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均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酸性水罐顶废气来自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脱气罐和酸性水罐罐顶废气,该废气采用“水洗”工艺预处理后,再送至硫磺回收装置处理。

4)依托的硫磺回收装置尾气采用“加氢还原+胺液吸收+焚烧+碱洗”的工艺处理,处理后烟气中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各设施及构筑物采取封闭处理,负压收集废气,送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处理,采取“生物滤池法”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气排放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6)非正常排放废气均送火炬系统处理。

2.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本项目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本项目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

1)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项目生活污水重力流入化粪池,预处理后重力流入生活污水提升池,经泵提升后统一送现有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

2)含硫污水排水系统

项目含硫污水由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装置;无法回用部分送入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

3)含油污水排水系统

项目含油污水自流排至含油污水提升池后经含油污水提升泵提升至厂内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

4)雨水系统

生产装置区地面的初期雨水,通过管道或管沟汇集,有组织进入含油污水系统。

油罐区防火堤内采用矩形混凝土排水明沟,设置雨水井,在防火堤外设置分流阀、水封井。初期雨水进入含油污水系统,不含油雨水(后期雨水)进入雨水系统。

厂内辅助生产设施的清净雨水,通过管道汇集,有组织进入雨水收集池。

雨水监测池里的雨水经监测合格后提升排放。污染(含油)雨水用泵送入污水处理场处理。

5)事故水系统(与雨水系统共用)

事故状态下利用雨水系统收集转输,将生产装置围堰内或储运罐区收集的事故消防排水、事故状态下可能进入的降雨量和事故泄漏物料等排入事故水池,事故过后,将事故水由泵逐步提升至污水处理场统一处理。

 

 

3.固废:

1)厂内危废暂存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依托厂内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企业现有2座危险废物暂存间,每座建筑面积为1314.6m2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临时储存企业现有各装置更换的废催化剂(非直接厂家回收的)、废吸附剂、废瓷球等。根据管理要求,各危险废物均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装于相应容器内,再暂存于该暂存室内,不直接堆存于暂存室地面上。

4)固废外委处置

对于没有回收价值的固废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4.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压缩机、空冷器、机泵等。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2018年第4号)规定,按照要求开展公众参与。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7-34004033400405

传真:0427-34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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