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录第二批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场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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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录第二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作安排,现将现场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现场资格审查
(一)时间地点
1.时间:2023年12月7日(星期四)—2023年12月9日(星期六),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现场资格审查时间截止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受理报名)
2.地点: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管控(应急指挥)中心。
(二)具体要求
1.参加资格审查人员自行下载填写《2023年度辽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录第二批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场资格审查确认表》并带到指定地点现场审查(详见附件1)。
2.资格审查人员由入口进入等候区排队进行分组,按分组进入内场审查区审查登记处,检查资格审查表个人信息部分填报是否完整。
3.按照示意图指引或现场引导员引导依次前往资料审查室进行要件资料审查。
4.完成资料审查后,资格审查人员将《2023年度辽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录第二批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场资格审查确认表》交回现场引导员并进行登记。
5.登记后现场资料审查结束,资格审查人员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下由出口离开。
(三)审查事项
资料审查清单如下:
1.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报名表;
2.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需一并提供本科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查询的各学历阶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备案表需在有效期内);
4.有工作单位的资格审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同意证明或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驾驶员岗位人员需提供B2及以上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放宽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相关证件;
(2)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消防员工作证明(在本招录单位离职、退出的除外);
(3)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
(4)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相关证明;
(5)石油化工专业、电子信息化及软件工程学历相关证明;
(6)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
(一)参加人员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招录对象。现场资格审查结束后,人员名单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发布公告进行公示。
(二)参加原则
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以招录对象自费、自愿为原则。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检查结果经个人签字确认后由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消防员招录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备查。未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的,视为自愿放弃招录资格。
(三)时间及地点
另行公告通知。
(四)内容及标准
1.体格检查。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军队陆勤人员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基本条件需满足:
(1)男性身高不低于160cm;
(2)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3)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2.心理测试。心理健康检测的评价标准为:
(1)症状自评量表(SCL-90)均分>2分;
(2)广泛焦虑量(GAD-7)>5分;
(3)健康问卷(PHQ-9)>5分;
此三项检查以医生评定结果为准。体格检查、心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招录。
(五)相关要求
1.参检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
2.参检当日需携带本人身份证、2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照片1张。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结果的,将取消其录用资格。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过程中不可透露个人信息。
3.每名体检人员向盘锦市人民医院五楼体检中心缴纳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费用430元(人民币)。检查表需要本人填写(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参检当日要空腹,待取血、B超检查结束后方可进食,饮水。
5.参检当日请不要佩戴金属饰品、勿携带贵重物品。
6.参检前3日内请勿饮酒,勿操劳熬夜,清淡饮食。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体检医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8.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员招录办提出。复检将在招录对象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费用由招录对象自理,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基于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要求,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
9.因个人原因服用药物,影响体检结果的,取消招录资格。
现场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实行诚信承诺制度,资格审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招录资格。
咨询电话:0427-3400308
监督举报电话:0427-3400031
咨询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工作日期间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附件1:2023年度辽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录第二批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场资格审查确认表.xlsx
附件2:2023年度辽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录第二批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格检查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