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件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6-01-16 浏览次数:39次

本人柴丰,系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慎遗失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一枚。

证件信息如下:

证件持有人:柴丰

证件编号:06130524111

执法区域: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证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特此声明: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该遗失的行政执法证作废,由此证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本人概不负责。

今后如有单位或个人发现此证件,请及时与发证机关或我单位联系,或直接交还。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0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9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11号

联系电话:0427-3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