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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关于开展打击整治民用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10-16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维护辽滨经开区低空空域安全,加强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打击整治民用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飞行活动管理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辽滨经开区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名登记。所有民用无人机(无论类型和重量)均须在飞行前完成实名登记。申请人应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网址:http://uas.caac.gov.cn)注册,如实提交无人机型号、序列号、所有人信息等资料;登记完成后,系统生成唯一二维码,须粘贴于无人机机身显著位置。

    (二)飞行申请。申请人须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计划,明确飞行时间、航线、高度、起降点等要素,并同步上传操作员资质证明、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飞行任务书等相关材料。

    (三)审批时限。常规飞行活动须至少提前1日提交申请,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飞行前予以批复;对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划定的固定空域内实施的常态飞行活动,可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但须在每次拟飞行前至少1日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四)许可执行。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须下载并打印电子许可文件,飞行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飞行前须检查设备状态,确认空域安全。

    (五)企业运营审批。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单位,须依法申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申请时需提交运行手册、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并通过UOM平台在线办理。

    (六)操控员资质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的人员,须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颁发的相应类别操控员执照;执照取得须通过法定安全培训与考核,且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七)未成年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可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且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全程现场指导。

    (八)外籍人员限制。外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重点管制空域:辽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为空中管制区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

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罚依据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下列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六)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公安局港航分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