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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海航335#-336#泊位0402

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453

公示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335#~336#油品及液体化工品泊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02日-2021年4月9日(5个工作日)。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盘锦港荣兴港区西作业区三港池西侧。建设内容为2个10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泊位,泊位长662米。工程达产年吞吐量为998万吨。主要货种为原油、汽油、石脑油、馏分油、苯、苯乙烯、丙烯腈、MMA、环氧丙烷、MTBE、二甲苯、液氨、丙酮和己烯-1。主要水工建筑物包括:码头工作平台、系缆墩、控制楼平台、油气回收装置平台、引桥、人行桥。海域使用主要是港池水域用海、码头透水构筑物用海两部分,用海面积为42.6万m2。项目总投资71238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

1.废气:

(1)装船产生的废气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油气回收设施尾气中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能够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同时,项目设置化工品油气回收预处理装置和丙烯腈废气回收预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化工品经罐车运走至后方罐区处理,油气经输送风机通过管道输送至后方罐区火炬处理。

(2)到港船舶按照《MARPOL 73/78 公约》附则VI 的规定执行。船舶辅机排放的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到港船舶污水和港区污水。

(1)船舶污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同时根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附则Ⅳ的相关要求以及《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要求,船舶含油污水在环渤海海域禁止排放。船舶机舱油污水及生活污水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2)港区污水

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罐车运至辽东湾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围油栏+污水提升井通过管线进入辽宁海航实业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含油污水池,排至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场处理。项目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固废:

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三方面,陆域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及船舶垃圾。

(1)陆域生活、生产垃圾

陆域生活垃圾主要是港区内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港区范围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委托港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市政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陆域生产产生的废冷冻机油和废变压器油,为危险废物,依托辽宁海航仓储项目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2)船舶垃圾

对于到港船舶(主要为国际航班)的固体废物,不得向海里倒弃,须用密封袋或桶盛装。对来自疫情港口和国外航线船舶产生的垃圾,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发现病情等疫情时,必须先在船上由卫生检疫部门进行杀毒、消毒处理,然后用密封袋或桶盛装,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4.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机泵设备、码头区内来往的船舶等。本项目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减少因不良运行产生的噪声等,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2018年第4号)规定,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7-3400403、3400405

传真:0427-3400406

通讯地址: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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