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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大力推进盘锦港部分海域手续办理 (第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315

王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盘锦港部分海域手续办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项目用海的历史背景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及的盘锦港2号路、盘锦港荣兴港区210#和211#泊位、盘锦港荣兴港区一突堤108#—109#和206#—209#通用泊位三个项目,均位于盘锦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问题类型为未批已填,虽用海手续办理工作启动较早,但受限国家用海政策等原因,导致项目用海手续办理工作进展进展较缓慢,其具体原因如下:

(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要求,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所以,当年所有项目用海手续办理工作搁置。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并结合2017年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于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2019年年底我市编制完成了《盘锦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盘锦市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报告》《盘锦市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逐级上报直自然资源部申请备案,至今自然资源部未反馈意见。

(三)盘锦港荣兴港区一突堤(108#—109#、206#—209#)通用泊位和盘锦港2号路2个项目分别约35公顷、44公顷位于违规填海范围内,2014年已被海监部门立案查处,但罚款未缴纳,该问题被列入2017年国家海洋督察整改问题清单,直至2020年底将21亿元罚款陆续缴纳完毕后,2021年8月才将案件结案,而涉及违法围填海案件,只能在结案后,才能办理项目用海手续。

二、进展情况

辽滨经开区管委会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经与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多次沟通,已将盘锦港2号路、盘锦港荣兴港区210#和211#泊位、盘锦港荣兴港区一突堤108#和206#—208#通用泊位三个项目纳入到《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填海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处理方案》,并于2022年4月15日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6月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6月29日自然资源部组织了备案调研会。目前正在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计划本月完成修改和上报工作,待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该3个项目用海确权手续办理工作。目前,项目用海手续办理工作正在全力推进中。

三、存在问题

(一)因该3个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所以用海手续办理审批层级高、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较长。

(二)盘锦港荣兴港区一突堤108#—109#和206#—209#通用泊位项目的109#和209#泊位后方,尚有2.45公顷未批已围未填区域,并且位于新岸线向海一侧,针对该种类型问题海域,国家尚未出台具体处置政策,无法办理用海手续,因此只将108#和206#—208#通用泊位已填成陆区域纳入处理方案中。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辽滨经开区将与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积极协调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如下:

(一)加快推进项目用海手续审批进度。

(二)争取政策支持,解决未批围而未填无法办理用海手续问题。若暂无法获得政策支持,先行办理该项目已填部分108#泊位、206#-208#泊位的用海手续。

特此函复。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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